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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新表“职工薪酬”到底咋填?也就是图中新增的标记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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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是7月初早就发了的公告,其实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年报105050表一直都有这两项填报——“账载金额跟实际发生额”,现在只是预缴表也把这部分加进来了!填报要求一模一样!四个季度的预缴加一起就是年报,这又啥新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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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会计没记错,那按要求填报就可以了,要求在哪?填表说明早就发布了天鲜优配,这部分说明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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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其实第一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其实就是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第二行实际发放就是借方发生额。
(这里注意,贷方发生额是7、8、9三个月的,而借方发生额是8、9、10三个月的才是实际发放的!)
但这里,其实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职工薪酬是计入资产成本,而未结转营业成本,“已计入成本费用”怎么填?老范打12366问的是计入资产成本的也算,那不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发生额吗?
但是其实这部分在汇算清缴105050表就有争议,因为如果“账载金额”包含了计入资产的成本,税法又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就会出问题,因为利润本来就没包含,而税法要求也不包含,就是根本不用纳税调整,但如果105050表“账载金额”包含了,而后面“税收金额”是按实际结转到营业成本的填列,自动计算的纳税调整就会把本来不该调整的给调整了!
所以实务大多数企业税收金额就也填包含计入资产未结转到营业成本的,跟账载金额一致,也就相当于不调整了!!
但实际上这样填,税前扣除又相当于扣除的是结转到营业成本的!因为会计利润是按结转到营业成本计算的,而税法未做调整,未做调整是对的!!认可会计,也符合了税法要求!!
也就是说这个地方税收金额填错了,反而符合了税法要求,这个弯能绕过来吗?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已支付的职工薪酬应该跟个税中职工收入总额有关联,估计企业所得税这里是为了跟个税申报关联!
比如用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这时企业所得税这个位置就会有相关金额,如果个税申报很多企业再像以前没有申报的话就会有差异!这里需要注意。
但是啊,大部分企业个税是工资所在月的下下月申报,比如10月申报的是9月发的8月工资,如果工资有变化,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跟个税工资收入肯定就不一样!
所得税实际发放职工薪酬是7、8、9月的工资,而个税7、8、9月申报的是5、6、7月的收入,工资有变化,那肯定就不一致!咱不知道具体怎么比对,估计也就比对个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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